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绰号“汤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木工,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叙永县**镇**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汤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号的轿车自叙永县龙凤镇双桥村往叙永镇御景东城小区方向行驶。当晚8时许,行驶至叙永县人民医院处时,被正在该处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发现汤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叙永县交通管理大队进行调查。经对汤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1毫克/100毫升;经提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汤某甲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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