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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5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二年级,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台山市**镇**村**号,住台山市**街道办事处**村。2020年5月28日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于2002年至2019年9月9日,断断续续使用低毒农药类“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无根水”)泡发豆芽后售卖。

经抽样检测,2019年9月9日汤某某售卖的黄豆芽中含有国家规定在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

2、物证。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

5、相关书证。

6、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是初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也未造成他人人体健康损害的结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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