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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邛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0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四川省邛崃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晚,汤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车沿邛崃市羊安镇永康大道往仁和大道方向行驶。19时51分许,汤某某驾车行驶至羊安镇永康大道与仁和大道交叉路口时被邛崃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呼气检测,其结果为:110mg/100ml。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汤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104.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9)之规定,汤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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