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79********,汉族,出生地为福建省周宁县,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为福建省周宁县***镇***村***号,现住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2019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4时4分,汤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7****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2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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