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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游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生于193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39********,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26日9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春华市场内闲逛时,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采取尾随掏包的方式从杨某某外套右侧口袋内盗走现金600元,后将所赃款挥霍完毕。案发后,江某某已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已满八十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游仙区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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