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镇**村委**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西山区**路**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32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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