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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兴国县**镇**路**号**栋**房,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国际****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二十一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赣C0****号小型轿车沿着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延(**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国际小区门前路段时,被在此设卡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存,并委托赣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签订。经鉴定,案发时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属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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