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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940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准驾车型为C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巷**号**,企业工作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饮酒后于2019年10月30日00时22分许,驾驶川Q1****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同日00时32分将其带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万丰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5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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