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54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酒后驾驶粤X4****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辅道粤海汽车厂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江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6.6mg/100ml。

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