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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6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35分许,江某某驾驶一辆桂NS****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5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检验,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5.3毫克/100毫升。

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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