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02************,汉族,高中文化,水电工,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大道**餐馆吃饭时饮酒,后回到工作地休息。18时许,毛某某赶到本市**帮朋友开车,其驾驶牌号为苏******小型轿车行驶至**路**医院路段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石岭大队查获。经鉴定,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式酒精测试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涉案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11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小,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