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酒后驾驶豫GE****号白色骐达牌小型轿车,从原阳县上高速,行驶至新乡市长济高速西收费站时,被正在执勤的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济高速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6月18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41.5mg/100ml。2019年6月20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19年6月21日,经新乡市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75mg/100ml。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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