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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牧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7********,汉族,高中肄业,中共党员,中国**银行**支行储蓄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号,住河南省原阳县****干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次日交由原阳县公安局大宾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酒后驾驶豫GE****号白色骐达牌小型轿车,从原阳县上高速,行驶至新乡市长济高速西收费站时,被正在执勤的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济高速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6月18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41.5mg/100ml。2019年6月20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19年6月21日,经新乡市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75mg/100ml。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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