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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白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5日18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陕EAC310#“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白水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白水县**社区街道口处,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毒检第0703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72mg/100ml。查获后毛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对此鉴定结果无异议。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白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抽血时使用的是促凝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试管和不符合规定的存放条件对血液酒精含量产生多大的影响无法确定,因此该案的血液浓度标准无法确定是否受影响,故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综上,毛某某虽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客观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驾车时的乙醇含量。故本案关键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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