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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64********,汉族,务农,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郴州市苏仙区**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9日至6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驾驶湘******车载着妻子李华平、儿子毛云政到郴州市**小区的亲戚家吃饭,期间毛某某喝了一杯自酿红薯白酒和一瓶500ML的青岛啤酒。20时许,毛某某驾车返回家中,行驶至郴州市苏仙区郴江路与九渡江路交汇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86mg/100ml。

2019年10月31日,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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