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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柞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现住柞水县**社区**组。无前科。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柞水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20时45分,毛某某驾驶陕A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柞水县G211国道849KM+10M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柞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毛某某呼气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117mg/100ml,民警随即对其血液提取送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醇浓度为:95.26mg/100ml;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0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等;2.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杜某某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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