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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9********,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住山阳县**佳苑****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驾驶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山阳县城广场东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21时45分行至山阳县城广场东路与翠屏路丁字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论为93.7mg/100ml。第一次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42mg/100ml;第二次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0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认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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