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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1********,汉族,中专文化,餐饮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栋**单元**室,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U的小型轿车,沿朱雀大街延伸段由北向南行驶至朱雀大街延伸段与西部大道十字处,被在此执勤的交警长安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1509号鉴定意见:毛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8.0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毛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符合认罪认罚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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