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龙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2020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案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M*****的“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18国道由简阳方向往龙泉方向行驶,当行驶至318国道石经寺互通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毛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6mg/100ml,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毛某某当天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0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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