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自主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村**社**号。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酒后驾驶甘H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民勤县“德胜公司”北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环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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