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母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1********,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乡**村**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乡**村**队。2019年12月25日因本案交通违法行为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3200元。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4日18时20分许,母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宁DC****号小型汽车沿国道34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寨科乡东塘村东湾队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鲁DT****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母某某弃车逃逸,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提取母某某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之规定,母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母某某存在危险驾驶的行为,但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科诚[2019]法毒鉴字第0437号)记载:对被鉴定人母某某血样编号为C04272226(自编号0437-1)的血样检材用于检测,经检验,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该份鉴定意见书后附有检材照片一张,显示血样自编号为0436-1,且该份血样瓶身编号与被鉴定人母某某血样编号为C04272226的检材不一致,致使母某某血样编号为C04272226(自编号0437-1)的血样检材在鉴定操作过程中是否为同一检材存疑。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未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对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作出认定,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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