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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乐陵市**镇**村**号,现住乐陵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行至乐陵市**镇**街**路东侧路边,将被害人孙某某的某某牌电动二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525元。2020年6月12日殷某某被乐陵市公安局抓获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电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盗窃数额虽已达到2千元数额较大标准,但殷某某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殷某某系初犯、偶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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