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路**号**区**栋**室,住平川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殷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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