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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沭阳县**镇**村。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晚21时许,李某某驾驶苏H9****轻型厢式货车,从本县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刘集镇刘北路路口南侧路段,刮撞同方向行驶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附载张某某),致两车损坏,双方受伤,经呼气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检测结果为94mg/ml,后对其抽血备检。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0mg/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无责任。
经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及妻子张某某事故后均受重伤,其中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颅骨受创,生活不能自理。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自己身受重伤生活不能自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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