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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甲、刘某乙等7人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妨害公务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某甲,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上午,同案人段某甲在汕头市**区“**集团”附近叫了一辆载客摩托车,载其至**区**市场**路附近,约定车费是人民币12元。当该载客摩托车司机将其载至**市场**路附近让其下车时,同案人段某甲拿出人民币100元给该载客摩托车司机找钱,该摩托车司机接过钱某某没有找钱还同案人段某甲,反而加大油门驾驶摩托车逃离。为找到该摩托车司机,同案人段某甲返回“**集团”附近,并将上述情况告知同案人刘某乙、曹某某,后与同案人刘某乙、曹某某到该路段守候,意图寻获该摩托车司机。至当晚7时左右,同案人段某甲、刘某乙、曹某某守候无果便分头离开。当同案人段某甲步行至**路**路交界处时,见汕头市**区**街道协管员即被害人张某某驾驶一辆两轮无牌摩托车在该处等待交通信号灯,误认为被害人张某某强系上述摩托车司机,即上前纠缠并抢走被害人张某某的摩托车钥匙。被害人张某某多方解释未果,便打电话给同事纪某某等人到场协助解决。与此同时,同案人刘某乙、曹某某也闻讯到场。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大量群众围观、聚集。

当晚8时左右,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郑某某、李某某到**路交界处执勤时,发现上述情况已影响交通秩序,即上前干预制止,并对同案人段某甲实施控制,同案人刘某乙、曹某某见状上前强行掰开民警的手,同案人段某甲得以挣脱后,大喊“交警打人了”,进一步引发该路段群众聚集。随后,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接报后到场处置,同案人段某甲、刘某乙以及在该处围观的同案人彭某某等人,以交警逃跑为由追打民警郑某某、李某某。之后,同案人段某甲、刘某乙返回**路某**路交界处,民警要求同案人段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案人段某甲拒不配合,反而与民警激烈争执,推搡前来劝说的民警,引发群众进一步聚集,在场的同案人谢某甲大喊“把路堵上”,周围不明真相的群众也跟着喊,同案人刘某乙、曹某某听到后便将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上述无牌两轮摩托车搬至路中央停放,造成该路段交通严重阻塞。

随后,在民警准备将同案人段某甲带离现场时,同案人刘某乙、曹某某上前暴力阻挠,同案人段某甲用手抓挠民警陈某某,致民警陈某某受伤。后同案人段某甲、刘某乙、曹某某被当场抓捕。期间,受同案人谢某乙(未归案)纠集到场的同案人谢某丙见状也上前暴力阻挠民警带离同案人。当晚23时左右,**路某某**路交界处的交通秩序才恢复正常。

次日凌晨零时左右,在**路和**路交界处,群众再一次聚集,该路段交通再次阻塞。凌晨0时4分,驾车经过该处的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受阻停车,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听到群众说“有一个老女人被交警打,那某某交警也被殴打”后,对殴打交警的行为表示赞同,并将手伸出窗外对着人群竖起大拇指,跟群众握手,并挥手示意。人群后来再次聚集,民警再次赶到现场疏导,至凌晨零时50分左右,**路和**路交界处的交通秩序才又恢复正常。

同月11日下午4时左右,民警在汕头市龙湖区**街**号抓获被不起诉人曾某某。

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段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郑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纪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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