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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56号

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赣G82****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新桥街道北环路新桥统建楼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段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5.5mg/100ml。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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