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56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赣G82****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新桥街道北环路新桥统建楼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段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5.5mg/100ml。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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