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建馨苑703。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 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凌晨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盐场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上川蔬菜市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40.0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10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