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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5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 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和朋友在深圳市南山区正龙村一小卖部喝酒聊天,期间其喝了一罐半哈尔滨啤酒,后回家休息。2020年4月30日2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粤B99****号小汽车,搭载妻子陈某某行驶至南山区东滨路,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9.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吹气、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不高,未在高峰时段行驶,无其他从重情节,且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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