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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青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内勤,系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路**号**号楼**单元**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22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段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段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9mg/100ml,系醉酒。

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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