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客车沿平川区**路驶入**街,由南向北行驶至**KTV楼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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