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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亚湾区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址广东省惠州惠阳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村**饭店和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三两雪花牌啤酒和二两自酿的药材白酒后,其驾驶一辆号牌为粤B5****黑色小车从惠阳区**大道中沿着惠阳区**大道往大亚湾区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大亚湾区**路路段时被大亚湾区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送检的段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4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段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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