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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6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广南县**镇**小学教师。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云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南大道至桃源交叉路口5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后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81mg/100ml。段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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