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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03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邢台市信都区,现住邢台市信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邢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黎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7时29分段某某醉酒驾驶冀ED****(绿牌)小型新能源汽车在**路与**大道交叉口被邢台市交警支队七里河新区大队民警查获。后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抽血鉴定,结果为97.69mg/100ml,段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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