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9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乡**村**组**号。因在公共场所抽烟,2012年8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需要,本案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0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醉酒驾驶豫R****3号雅马哈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车站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张衡路口南100米附近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0mg/100ml。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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