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徐某区**公路与**大街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并建议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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