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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东峰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保定市徐某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徐某区**公路与**大街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并建议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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