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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公诉刑不诉〔2015〕5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3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8日7时许,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民警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口执勤时,发现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7的丰田霸道汽车在沈阳市铁西区**路由西向东违章逆向行驶,交警李某某示意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停车并要求其出示证件,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拒不配合,明知李某某右手放于车门处,仍驾车继续行驶并将李某某带出数步,致李某某右肩、右臂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右肩部损伤、右前臂挫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李某某病志材料、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明、辽A****7车辆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表;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光盘;8.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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