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23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7********,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镇**村**组**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枣园镇**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三轮车相撞,致武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经鉴定,武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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