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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9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街*排**号,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镇**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与2个朋友在新华东街东北铁锅炖饭店喝酒,武某某喝了三两白酒和一瓶啤酒,当日22时许,武某某喝完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白色传祺牌小轿车行驶在万全区百货大楼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3.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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