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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2********,汉族,大专文化,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官渡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04月0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云******号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云南**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73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被不起诉人供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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