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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广铁集团长沙工务段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l日17时57分,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途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段将车辆停至机动车道内睡觉时,被岳阳市交警支队南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欧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2.4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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