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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1********,汉族,本科文化,新田县**医院主治医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新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9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醉酒驾驶湘M*****小型汽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镇工业南园红绿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欧某某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新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对其进行抽血送检。2018年12月6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39mg/100ml。

2020年5月19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车辆照片;2.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酒精吹气测试、抽血照片等书证;3. 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2018]醇鉴字第2202号、[2020]醇鉴字第6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欧玄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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