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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1月2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4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0****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夏花三路进江村环村一路北6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7.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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