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曾用名“欧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镇**小区**号,住黄石市**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6月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9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欧某甲醉酒后驾驶号牌鄂B*****小型汽车,沿金山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路**大道路口时,被黄石交巡警支队开发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到黄石市中医院肖铺院区提取静脉血样。经鉴定,欧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定量检测为96.7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欧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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