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佛山市高某某荷城街道荷香路官当村牌坊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欧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血液酒精含量为84.4mg/100ml,醉酒程度较低,社会危险性较小;3.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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