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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开发区**厂**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7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1时33分许,欧某某酒后驾驶粤QV****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太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后,欧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鉴定,欧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1.2mg/100ml。

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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