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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镇**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樊睛云酒后驾驶赣A*****号别克小轿车从进某某民和镇康盛阳光城出发,往半岛豪园小区行驶,途经云桥路,右拐至进贤大道,左拐进入祥和路,右拐入人民大道,再左转进入嘉和路,然后左拐进入滨湖大道,行驶至半岛豪园路段被进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简项详细、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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