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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 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77********,汉族,高中毕业,修武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修武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11月26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1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修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面包车沿修武县竹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运河桥处时,被在此执勤的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18年11月23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46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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