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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21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20时52分,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G****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颜峰大道路段时,被狮山交警中队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2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医院抽血检验,樊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结果为96. 5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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