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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植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81号

被不起诉人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植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怡海路佛山一环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植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6mg/100ml,属醉酒。

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合格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未经过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植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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