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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故意伤害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上午6时许在涿鹿县合符大街中学路口中石油加油站前,被不诉人梅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载客运营问题发生纠纷,梅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医院诊断王某某的右桡骨骨折。经涿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王某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诉人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诉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现场勘查及现场照片;

4、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5、书证: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涿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涿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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