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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4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钦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梁某甲为了开垦空地给种植桉树去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委**村**岭,使用随身携打火机点杂草,后引发火灾。发生火灾后犯罪嫌疑人报警并在现场积极施救时被传唤。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有林面积为79.9亩。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梁某甲赔偿被害单位广西**有限公司、**三大队,赔偿梁**、梁**、黄**、梁**共计人民币64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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